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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海林市委关于加强乡镇纪委建设的决定

日期:2020年11月12日 来源:海林市委

      为进一步压实“两个责任”,促进党委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、扛在肩上、抓在手上,真正做到守土有责、守土尽责,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,切实加强全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》中办发〔2006〕32号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做如下决定:

      一、高度重视乡镇纪委建设

     1、明责履职,当好第一责任人各镇党委书记作为“第一责任人”,要切实增强“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”的责任意识,推进班子成员“一岗双责”履职到位。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,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。要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,党政齐抓共管,纪委协调督办,群众广泛参与的上下互动、整体联动工作机制,推动镇村两级工作实现廉洁高效运行。

        2、加强领导,支持纪委开展工作。要加强乡镇纪委队伍建设,选派政治思想素质过硬、政策理论功底扎实、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年轻干部,充实到纪委队伍中来,改善纪委办案条件,优先保障纪委工作必需的经费,确保纪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。要全力支持乡镇纪委办案工作,对重要案件要多过问、多关注、多支持,当好坚强后盾。

        二、规范完善乡镇纪委设置和职责

        3、规范组织设置。乡镇纪委由书记、副书记和委员组成,在镇党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,乡镇纪委委员为3-5名,根据工作需要和各镇实际,除纪委书记外,配备专职纪检干部1-2人。

        4、明确职责任务。各镇纪委负责强化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、乡镇站所或服务中心、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监督;协助镇党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;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农村基层的执行情况;督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;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,保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。在乡镇行政区域内,开展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;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;受理群众信访举报,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;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,保障党员权利;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        5、理顺工作关系。各镇纪委要围绕上级党委、纪委的部署和本镇中心工作,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,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工作。严格落实“三转”要求,镇纪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,不得具体分管主业之外的工作,不得分管招商引资、征地拆迁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、安全生产、计划生育等工作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,并追究责任。各镇纪委书记要参与本镇党委工作决策、干部任免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。

        三、加强乡镇纪检干部队伍建设

        6、配齐配强干部。要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,选配各镇纪检干部,重点是选配好各镇纪委书记。各镇纪委书记可从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党政机关选派,或由乡镇其他领导干部转任,也可从乡镇纪委副书记或其他优秀干部中选拔产生。各镇纪委副书记要熟悉纪检监察业务,积极协助纪委书记开展工作,其他纪检干部应具备履职所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。

        7、完善双重管理体制。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,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,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;乡镇纪委副书记的提名,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听取乡镇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。乡镇纪委书记、副书记考察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按照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等有关规定进行。其他纪检干部的选配,各镇党委应征求本镇纪委书记的意见,并报市纪委备案。

        8、提高干部履职能力。要按照“忠诚、干净、担当”的要求,不断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纪能力。乡镇党委要制定能进能出、能上能下的激励措施,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。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应提拔重用,优秀的将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重要来源。市纪委要支持乡镇纪检干部履行职责,深化办案协作区机制,协助、带领乡镇纪检干部办案,并适时选派乡镇纪检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和参与办案。

        9、加强监督管理。市纪委要加强对各镇纪委履职情况的检查,各镇纪委书记每年向市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,并定期汇报工作情况。要增强纪律意识,严明政治纪律、工作纪律、办案纪律、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,不断提高工作效能。对作风不实、履行职责不到位的,要进行批评教育;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,要予以调离;对违纪违法的,要严肃查处。

        10、严格指导考核。市纪委要按照《海林市基层纪委(纪检组、监察室)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》海纪发〔2017〕1号文件要求,通过监督执纪协作区指导各镇纪委开展干部日常监督、廉政宣传教育、防范廉政风险、问题线索查办等项工作,切实提升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专业化水平。定期对各镇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,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选先优的重要依据。

        四、认真落实乡镇纪委办案经费和后勤保障

        11、保证必要的办案经费。各镇党委要采取有力措施,为本镇纪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。乡镇纪委办案经费应列入各镇年度财政预算,单独列支。

        12、保证必要的办公办案条件。乡镇纪委原则上要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,符合上级纪委要求的谈话室,要配备涉密电脑、涉密打印复印机、涉密存储设备、录音录像设备、保密柜和专门档案柜等办公办案设备。

        13、落实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。根据《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》人社部发〔2011〕19号,乡镇纪检干部享受每月220元的办案人员补贴,要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发放。

        五、切实加强对乡镇纪委建设的领导

        14、落实领导责任。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本镇纪委建设的领导,结合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。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,扎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,切实加强领导,把乡镇纪委建设摆上重要日程,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,一起考核,统筹推进,狠抓落实。

        15、加强组织协调。市纪委要主动与组织、机构编制、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,加强对乡镇纪委建设的指导和督查。乡镇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,做好乡镇纪检干部配备、纪检机构设置、职级落实、队伍建设、纪检工作经费、办案补贴和装备保障等工作。

        16、本决定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17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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